研究成果

夏庆锋:责任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应承担无明确约定之连带责任

作者:      来源:国家安全学院 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22年11月07日

责任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应承担无明确约定之连带责任

夏庆锋

安徽大学法学院

摘要:责任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往往基于他人的侵权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,在保险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的前提下,该连带责任应否属于保险人的承保范围,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。赞成的观点认为,保险人承担该连带责任有利于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及时充分的赔偿,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相契合;反对的观点则认为,保险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该连带责任,也没有相关法律依据,保险人承担该连带责任无法理基础。运用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等方法,从合同相对性原则、合同内容的可期待性、当事人间权责平衡等方面对这两种不同观点展开讨论并得出结论:保险人应只对由于被保险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,该责任范围不包括被保险人对他人侵权行为的连带赔偿责任。

关键词:       责任保险;连带责任;合同相对性;可期待性;格式条款;

基金资助:   安徽法治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基金资助一般项目“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问题研究”(fzsh2016lx-15);

DOI     10.16216/j.cnki.lsxbwk.201804104

专辑:   社会科学Ⅱ辑; 社会科学Ⅰ辑

原文链接:https://kns.cnki.net/kcms/detail/detail.aspx?dbcode=CJFD&dbname=CJFDLAST2018&filename=LNSS201804014&uniplatform=NZKPT&v=ts0UyztUjlExIxW3bWt6cpQ1RLrKnD7WjbnJ1BR993b2Kf4cSkN169Fngq-k9f46